[论文关键词] 存货 非正常损失 处置 [论文概要]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最重要的会计学处置项目。企业再次发生存货的盘盈、盘亏和损毁,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政策规定及时处理,就不会导致企业利润不实,在纳税方面,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准确原始交纳。 所谓非正常损失,是指生产、经营过程中长时间损耗外的损失,还包括自然灾害损失,因疏于导致货物被偷窃、再次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。
其跨越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,是一项最重要的会计学处置项目。 会计准则规定,存货再次发生盘亏和损坏,不应按其转至“待处理财产损溢-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”科目。
期末再行根据导致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展开处置: 1.归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,算入管理费用; 2.归属于计量发送差错和管理疏于等原因导致的,应先扣减残料价值与可以交还的赔偿金和过错人的赔偿金,然后将清净损失算入管理费用。 3.归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十分原因导致的存货损毁,应先扣减残料价值与可以交还的保险赔偿金和过错人的赔偿金,然后将清净损失算入营业外开支。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牵涉到的进项税额,按照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规定不应不作进项税额并转出有处置。
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,补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减管理办法》规定,扣减责任人赔偿金后的余额部分,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财产损失,容许在所得税前扣减。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“非正常损失”的会计学处置: 事例: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限于增值税税率17%,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找到,库存原紧缺10000元,经查紧缺的原材料不不含运费,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疏于导致,经公司领导批示,不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金4000元。
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牵涉到的进项税额=10000×17%=1700(元),不应不作进项税额并转出有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,盘亏的存货,扣减责任人赔偿金后的余额部分,然后将清净损失算入管理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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